本文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规定每月应出勤的天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所以计算可得: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4、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5、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6、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目前针对固定月薪制工资计算方法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
A:(固定月薪/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
B:(固定月薪-固定月薪/20.92*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
C:固定月薪/20.92*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
按照A方法:其工资为:600/23*19+600/20.92/8*1.5*21=608.58
按照B方法:其工资为:600-600/20.92*4+600/20.92/8*1.5*21=598.21
按照C方法:其工资为:600/20.92*19+600/20.92/8*1.5*21=657.86
1、休假天数:月出勤工资=月工资标准×(1-1/21.75×事假天数)。
2、新员工及休假天数大于出勤天数的员工:月出勤工资=月工资标准/21.75×出勤天数。
固定月薪属于计时工作制,奖金的作用是奖励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劳动者创造超出正常劳动定额的社会所需劳动成果时给予的物质补偿,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支出进行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1、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通过编制《工资结算表》支付职工工资并办理工资结算。
2、工资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劳动工资部门保管,一份按第一名员工剪成“工资条”,随工资发放给员工;
3、表由各车间、各部门编制,只能反映各车间、各部门的工资结算和支付情况。
如果工资是月薪制,那么无论自然月是28天、30天、31天,都是按照规定的同一月薪金额发放。
21.75天,只是用于扣除缺勤日或增加加班工资作参考用。
单休的企业,执行的出勤制度不属于国家有关劳动规定范畴。除非另有约定,一般发薪方法类同于双休的企业。
如果是日薪制,那么做一天计一天。休息日按照规定或约定。
1、应出勤天数=本月总天数-周六、周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2、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3、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4、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5、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6、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7、(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8、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9、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0、(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11、(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12、(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14、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5、(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16、(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17、(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8、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19、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员工如果按照一周双休的标准工时来出勤,一般每月按21.75天来考勤。
按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工资: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比如张三五月份除了五一假期休息外,还请了一天事假,那么他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是计薪的,事假一天扣除后,五月份计薪天数应该是20.75天。